其實現在有很多的夫妻都是分居沒離婚的狀態,就像小荷以前看過的案例一樣,
既然都不愛了,也分居了,甚至還有別的女人,那為什麼不肯離婚?
這樣一直拖著不離婚,到底用意何在?
既然感情都已經破碎,就別妨礙別人追求下一段幸福的資格,
早日放手,讓你們雙方都能去尋找下一個更好的對象。
這一次的委託人是一位王小姐,她訴說著和先生分居約4.5年了,
先生一直不肯辦理離婚也避不見面,一個人在外面租房子,
在這段分居期間兩人完全沒有聯絡,僅與女兒私下聯絡而已,
王小姐本來想說就這樣子過也沒關係,但又怕先生日後如果有其他借貸或傷害自己和小孩權益的地方,
所以王小姐就決定要把兩人的婚姻做個了結,解決苦惱的現狀,於是王小姐找了我們尋求離婚諮詢協助.
而我們的離婚諮詢團隊立即請她到我們公司詳談,在了解了兩邊目前的詳細狀況後,
因為台灣並沒有所謂的分居法,現行台灣法律判決實務中,也尚無分居多久可做為法定離婚事由,
所以如果一方不願意離婚的話,台達離婚諮詢團隊建議她蒐證,再以民法1052條條例來訴請離婚.
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(裁判離婚之原因)
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我們的專業徵信社團隊利用專業替王小姐做了利於離婚的證據蒐證,
我們發現她先生對她有語言暴力、惡意遺棄之外,甚至還在外面跟別的女人同居了....
而我們依照蒐集到的證據,最後我們團隊順利的替她在法院爭取到了女兒的監護權、現居的房子、還有女兒的養育費、還有因小三外遇的金錢賠償!
看到王小姐終於把這段變質的婚姻順利解決,恢復了自由身,台達徵信社團隊也功德圓滿,替她開心!^^
文章出處- http://www.taide.com.tw/divorce-husband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