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是個歡樂快樂的年,雖然這一年馬上就要過去了 但是我相信現在大家最期待的不是跨年
而是....
演唱會!!!!
這一年 不僅有 周杰倫 五月天 張惠妹 等等大咖的演唱會,甚至可以說是2017是個西洋年
為什麼呢 ? 因為就連外國大卡司也來台開演唱會 像是老菸槍 酷玩 甚至偷偷告訴你們 還有謎幻樂團將在11月開唱!
但是喜歡演唱會的人們 一定都知道 喜歡歸喜歡 能夠搶到票就是最大的lucky了
前一陣子幫朋友一起搶周杰倫的演唱會票 深刻體會到多可怕多無助 但是最讓我不爽的是 居然還使有黃牛!!!!
而且一張兩張票就算了 居然還給我搶這麼多
我相信 黃牛永遠是愛演唱會者最大的敵人了
但是要怎麼制止他們呢? 到底他們的行為犯不犯法? 我該買黃牛票嗎?
法律對於這種妨礙社會秩序的人,就有相關的規定給予懲罰。
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:「非供自用,購買運輸、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之罰鍰。」
因此,販售黃牛票的人,可能受到三日以下拘留,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。
而且,如果是強賣的方式販售物品給他人時,為了維持交易市場的自由,也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,
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有規定:「強買、強賣物品或強索財物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之罰鍰。」
黃牛是可以受法律拘束禁止的 但是這也需要我們警察大人有先見之明或是政府可以再加以防護 不然其實黃牛對於現在 是很猖獗!
警察查到是可以開罰單的,但沒有刑責
有黃牛就是已經很有錢了 當然沒有刑責的話 單純付錢罰款就不怕
不過有一個規定要注意,就是鐵路法 這是小荷個人覺得不錯的改革
以往都可以在火車開車日當天 退票 全額付款
但是為了改善黃牛問題 所以選擇了最新的改革
鐵路法第65條已經在日前修正,取消刑責勒,改成罰錢
鐵路法第65條(新法):
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,
按車票張數,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。
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,亦同。
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
而購買車票、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,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不過小荷要跟大家講一件事
就是
五月天 演唱會 小荷搶到了!!!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