其實現在有很多的夫妻都是分居沒離婚的狀態,就像小荷以前看過的案例一樣,

既然都不愛了,也分居了,甚至還有別的女人,那為什麼不肯離婚?

這樣一直拖著不離婚,到底用意何在?

 

既然感情都已經破碎,就別妨礙別人追求下一段幸福的資格,

早日放手,讓你們雙方都能去尋找下一個更好的對象。

 

 

這一次的委託人是一位王小姐,她訴說著和先生分居約4.5年了,

先生一直不肯辦理離婚也避不見面,一個人在外面租房子,

在這段分居期間兩人完全沒有聯絡,僅與女兒私下聯絡而已,

 

王小姐本來想說就這樣子過也沒關係,但又怕先生日後如果有其他借貸或傷害自己和小孩權益的地方,

所以王小姐就決定要把兩人的婚姻做個了結,解決苦惱的現狀,於是王小姐找了我們尋求離婚諮詢協助.

 

而我們的離婚諮詢團隊立即請她到我們公司詳談,在了解了兩邊目前的詳細狀況後,

因為台灣並沒有所謂的分居法,現行台灣法律判決實務中,也尚無分居多久可做為法定離婚事由,

所以如果一方不願意離婚的話,台達離婚諮詢團隊建議她蒐證,再以民法1052條條例來訴請離婚.

 

民法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(裁判離婚之原因)
  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  一、重婚。
  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  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  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  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  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  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  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  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  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
 

我們的專業徵信社團隊利用專業替王小姐做了利於離婚的證據蒐證,

我們發現她先生對她有語言暴力、惡意遺棄之外,甚至還在外面跟別的女人同居了....

而我們依照蒐集到的證據,最後我們團隊順利的替她在法院爭取到了女兒的監護權、現居的房子、還有女兒的養育費、還有因小三外遇的金錢賠償!

看到王小姐終於把這段變質的婚姻順利解決,恢復了自由身,台達徵信社團隊也功德圓滿,替她開心!^^

 

文章出處- http://www.taide.com.tw/divorce-husband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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