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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人之間的隱私權:人格權

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: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」

這是在民法上所提到的隱私權觀念, 指的是私人之間的隱私權受到侵害時,可以請求賠償,在民法第18條:「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受侵害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之。前項情形,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」透過民法的保障,可以請求損害賠償。

 

刑法中的隱私權:妨害秘密罪

在刑法第315條之一規定: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」

這在演藝新聞中其實很常見,八卦雜誌偷拍藝人的私生活,藝人可以向雜誌提請民事訴訟,如果偷拍到家中的行為,更可能因此犯下妨害秘密罪,將要負擔刑事責任。

例如八卦雜誌刊登藝人的私生活細節,藝人即有可向雜誌提請民事訴訟主張隱私權的侵權賠償、甚至若是雜誌偷拍其住家內的生活,則其有可能有刑事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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