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莊小姐為了婚姻問題來徵信社求助律師時,眼角跟手臂上都有明顯的瘀青,原來是她的丈夫打的。

 

喜歡喝酒的丈夫,對莊小姐的一舉一動都很敏感,還懷疑她外遇紅杏出牆,只要莊小姐否認,就會被丈夫辱罵加毆打,受不了這種精神與身體上的暴力折磨,莊小姐才決定求助。

 

法律上明文規定: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,所謂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:「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,致不堪繼續同居者」。

 

這個事件中,莊小姐的丈夫對她無故辱罵毆打,甚至已經造成身上多處的傷痕,明顯的已經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。莊小姐在徵信社的幫助下,先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後,並取得驗傷單,根據這些受暴的證據,請求判決離婚,好在法律給了莊小姐一個公道,使她終於能脫離丈夫的暴力,不用再活在恐懼之中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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