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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老闆經營一間手搖飲料店,這幾年智慧型手機普及,為了與店裡的工讀生更方便聯絡,

林老闆在line中開了一個公司的群組,專門溝通工作事宜。

 

最近,林老闆意外發現群組聊天室中,離職的前員工A以「豬」稱呼他,還用「很臭」、「很胖」等文字嘲弄他,

林老闆對此十分生氣,他把所有訊息截圖存證,來到徵信社詢問是否能因此控告A?

 

根據這個例子,我們需要先確定林老闆想以什麼罪控告A的行為,

通常這種因為辱罵造成他人不舒服的情況,會涉及到的法律為「公然侮辱罪」。

 

我們先來瞭解一下法律上對這兩個罪的定義:

 

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:

1.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
2.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 

因此,在公然侮辱罪的狀況,必須了解到「公然」是指在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。

 

而「侮辱」則是對他人有輕蔑的表示行為,造成他人心裡的難堪及不快的行為。口頭上、文書上、圖書上、動作上的方式都算是侮辱。

 

不過在此則案例中,若要真說是公然侮辱罪的話,其實是有點問題的。為什麼呢?

這正是在於前員工A是在Line的群組中發表的言論,這個對話群組只有特定的人(公司內部職員)可以看得到,

仍保有其內容的私密性,因此A在群組中的言論便不符合「公然」這個條件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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