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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陣子有則新聞是這樣的,一名妻子不滿丈夫因懷疑她外遇,
而以「妓女」、「援交妹」等不堪的字眼辱罵她,加上丈夫重男輕女、刁難女兒等理由,
向法院訴請離婚,經判決准予離婚,並且爭取到兩位成年子女的監護權。
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兩種,一般的協議離婚只要雙方談妥協議書內容,
包括小孩監護權、探親權,以及財產分配等,有證人見證並簽字後即可登記離婚。
至於本案例中則是屬於判決離婚的範疇,通常判決離婚可依照民法第1052條的內容,
包括家暴、外遇、虐耐、遺棄等事由,請求法院裁判離婚。
不過本案件中並沒有達到上述的條件,卻能成功訴請離婚的原因,
在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另有規定:「有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,得請求離婚」。
因此,新聞中丈夫辱罵、雙方爭執不休等情況,在法官的判決標準之下,被認定為是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,
雖然不是家暴、外遇等理由,但彼此之間諸多的問題也已經造成夫妻感情不睦、嚴重摩擦、紛爭不斷,
法官衡量之後,最終認定這段婚姻已經無法維持,而判准離婚。
一段婚姻如果沒有雙方共同的付出與努力,很難維持到終點。當彼此的感情淡化之後,就算不能一起走到最後,
最好也能和平的協議分開,唯有當雙方得不到共識時,最終的手段便是訴請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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