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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的新聞,醜聞總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,最近熱門的話題當屬陳為廷的性騷擾風波,

先是他在媒體前自曝大學時代曾在公車上以「襲胸」騷擾同車的女性,緊接著又因為網友一連串的爆料,

終於在昨日記者會中坦承錯誤,並宣布退出苗栗市立委輔選。

 

陳為廷的性騷擾事件,引起網路上各方人士的熱議,曾經是學運夥伴的林飛帆在臉書上發表「我們不是完人」一文,

認為陳為廷勇於承認錯誤,應該給予肯定。

而曾參與六四天安門事件的王丹,更是發表了「『不好色』才是人格缺陷」一說,力挺到底。

 

作為一名女性,不僅是自己本身,周遭的女性友人,幾乎十之八九都有被「性騷擾」的經驗,

舉凡是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,被不經意的肢體觸碰;

獨自在街上行走時,遇上言語的搭訕騷擾;

又或是身處工作場合,被迫承受上司的不舒服的言行舉止。

 

身處父權結構的社會體制之下,性騷擾的案件可以說是層出不窮,

多的是那些不敢說、不敢抵抗、不願重新回想當時情境的受害者。

 

藉由陳為廷的案件,似乎也讓整個社會對於「性別意識」有了更多元的論述。

 

有類似經驗的女性選擇發出內心底層的吶喊,透過他們的經歷,讓我們都能重新揣摩受害者的心境,

了解性騷擾不應該是「因為你穿著暴露,才讓他人有機可趁」如此毫無根據的理論;

又或者以實際訪談陳為廷本人的側寫,讓我們能從加害者的角度,理解成長背景或多或少釀成了犯罪的種子,

即便如此,當他犯下如此之錯時,亦是造成了另一個人心中無法抹滅的陰影。

 

性騷擾的議題,多年以來長存於社會之中,台灣的法律雖然明確的訂立《性騷擾防治法》,

卻因為「舉證不易」與「人際關係的壓力」,使得法規似乎沒有發揮其實質的效用。

 

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第2條,明確的規範了性騷擾的定義:本法所稱性騷擾,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

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

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
一、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做為其獲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
二、以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
 

而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第25條:意圖性騷擾,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。

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本罪為告訴乃論罪,其告訴期間為六個月。

 

法條之規定,性騷擾指的是違反他人意願,而與「性」或「性別」有關的行為。

無論是言語上、動作上的行徑,皆處於此罪之範圍。然而究竟要如何舉證呢?

 

假設今天你在擠滿人的捷運車廂,剛好與一名男子擠在一起,此時,要如何舉證對方的意圖呢?

說不定他將責任歸咎為車廂擁擠,就能理所當然的開脫了?

 

這只是在面對一個陌生人性騷擾時候,就容易發生舉證不易而不構成案件的問題;

然而今天,如果對方是你的主管上司,他打扮光鮮亮麗、西裝筆挺,一副高級知識份子的模樣,

當他掌控你在工作崗位上的生殺大權時,你是否有告發對方的勇氣呢?

又或者,當你意圖揭發真相時,卻必須面對口中的事實被旁人的輿論給抹殺得一乾二淨的痛楚呢?

 

正因為這個社會,被害者/加害者之間的權力不對等,使得性騷擾的案件即使是多得不勝枚舉,卻永遠無法根絕,

就連鬧出這麼大案件的名人,都仍有許多人以「誠實的痴漢」作為嘉許,

而以「意圖抹黑」來指責發聲的被害者,在這樣的大環境底下,我們對於「性別意識」的教育,實在還有許多有待加強的地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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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徵信社小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