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羅姐和丈夫結婚多年,但是一直以來的婆媳問題壓得羅姐喘不過氣來,

在不斷地妥協、退讓,卻仍然不見改善後,羅姐幾經思量,終於決定與丈夫協議離婚。

 

不過,羅姐自從婚後便辭去工作,沒有收入的她一直依靠丈夫提供的生活費,

若是現在她與丈夫離婚了,羅姐有辦法拿到贍養費嗎?

 


民法第1057條規定:

「夫妻無過失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無過失,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。」這是在「判決離婚」的情況下才適用,並且在此情況中,贍養費必須符合「請求的一方無過失」及「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」這兩個要件,才能請求贍養費。

也就是說,在判決離婚的情形下,離婚的原因必須純粹是對方的錯,並且因為判決離婚後,而陷於生活困難,另一方才需給與贍養費。而且贍養費也並不是一輩子都給,通常法院會定一個期限。

不過這是在「判決離婚」的情形下,那如果像是羅姐案例這樣,雙方協議離婚的情況,是否可以要求贍養費呢?

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之下,只要雙方談好、寫清楚,就可以依彼此的情況給與贍養費,所以只要羅姐好好的與丈夫談條件,再以文字清楚記錄下來,便具有法律效力,羅姐也能得到丈夫給與的贍養費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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